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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结汇、收汇、付汇都是什么意思?他们都有什么区别?请通俗讲解,万分感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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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专业术语。汇指的是外汇,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
结汇: 一般是指有收汇的企业在收到从境外汇入到银行外币帐户后,将此帐户上的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
收汇: 一般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应收货款, 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到境内指定收汇银行的外币帐户上的过程.
付汇: 一般是指进口企业在发生进口业务时, 需要从其外汇帐户上支付货款到境外的进程.
由于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 所有的外汇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备案.
区别是很明显的,
一,结汇: 是将外汇兑换成本国货币, 但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汇: 是因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收入外汇款项.相当于收款.
三,付汇: 是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支付外汇的业务. 相当于付款.
拓展资料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
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
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73号)修改。
谁能告诉我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进口付汇的具体操作步骤?急。
修改密码的事就不说了,如果不会的话再问吧
1. 先做合同登记
2.作付汇登记
不知道你付的美元不是,一般新办下来资格的企业单笔付汇额度不超过5万美元,如果你超过的话,可以去外汇局申请额度,不过这个办下来的时间比较长20个工作日左右。你也可以拆分一下,拆成多笔,每笔低于5万美元,这样比较简单,不过银行会需要你提供一份你与供应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不管你拆分成多少笔,每一笔都照样先做合同登记,再做付汇登记。对与拆分过的,合同号都写一个是没问题的,只是每笔的付汇金额不一样而已。
这样都做完登记以后,第二天就可以登录查看,如果你登记的没问题的话,就会在付汇银行指定里面查到还没有付款的各笔。
接下来只要把你要付款的那家银行的12位国际收支代码添上,确定就可以了。我们是用工行付的,如果你的开户行不能办理外汇业务的话,你就选择它的上一级就可以了。有关信息你问下银行就知道了。
如果你是第一次做的话,需要问的东西很多很多。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外汇交易编码
如果是一般贸易就填写一般贸易+你们公司的产品总称 例如珠宝首饰就填一般贸易珠宝制品;如果是来料加工就填来料加工工缴费+你们公司的产品总称 例如珠宝首饰就填来料加工工缴费珠宝制品交易编码 项目名称 交易附言填报实例与说明 1 货物贸易 交易附言要素必须齐全。
必须有:(出口(或进口)+XX(货物名称)+货款)关键字,货物商品名称表述如:布料、鞋、铁矿石等。
退汇或退款的申报。以同科目冲减为原则,同时在附言中注明原申报单号码,并在退款项进行勾选。贸易项下时,要注明贸易方式。如一笔一般贸易的预付款退回,交易编码是101010,附言为:一般贸易预付款退回+原申报单号码,并进行退款勾选。 101010 一般贸易收入
一般贸易支出 (一般贸易)收入+出口+×××,要注明出口什么货物!!
(一般贸易)支出+进口+×××,要注明进口什么货物!! (一般贸易方式可省略不填)
必须有:(出口(或进口)+XX(货物名称)+货款)关键字;
应遵循“预收(付)+XX(货物名称)+货款”的原则,同时核实申报单的“预收(付)货款”栏目是否勾选。出口/进口+商品名+的预收/预付货款;
收回境外一般贸易项下不良欠款的申报:欠款的收回应申报在101010,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一般贸易项下不良资产收回” 101020 补偿贸易收支 补偿贸易收入(支出)+出口(进口)+××× 101030 寄售代销贸易收支 寄售代销贸易收入(支出)+出口(进口)+××× 101040 边境贸易收支 边境贸易收入(支出)+出口(进口)+××× 10105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名称”+货款 101070 免税商品进口支出 免税商品进口+×××+支出 101080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进出口收支 特殊商品交易:
出口(进口)+天然气(或水、电等)+收入(支出) 101090 出售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支 包括:船舶、飞机、铁路车辆和其他不固定在特定位置的活动设备,无论是否过境,只要所有权发生变更计入本项 101100 易货贸易收支 直接用出口货物
哪个企业银行可以网上付汇
工商银行。
申请条件:
客户办理网上跨境外汇汇款业务,除具有外汇账户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汇款人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
2、代理进口项下的跨境外汇汇款,汇款人应具有代理进口权;
3、非贸易及资本项下跨境外汇汇款,汇款人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资本项下售付汇的有关规定
申请资料:
1、对于新注册企业网上银行的客户,客户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注册申请表》及附表《跨境外汇汇款业务信息表》;
2、对于已注册企业网上银行的客户,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表》及附表《跨境外汇汇款业务信息表》;
3、若汇款账户尚未添加网上银行的,还需提交附表《企业客户证书及账户信息表》;
4、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符合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出口付汇该怎么操作?
我想开外币账户,应该没问题吧,就是现在收汇多了道程序,要先结汇才可以转到人民币账户上。
具体结汇的程序是:1.接到银行的收汇通知后,用电子口岸操作卡到电子口岸网上查询有没有可结汇额。 2、有的话就要带着电子口岸操作卡和银行给的出口收汇说明(一份单子,须填写,盖公章)然后交给银行国际业务部人员说要结汇就可以啦。
3、最后就是给银行核销单号拿核销专用联用来外管核销就OK拉。
这是对一般贸易项下的,如果是其他收汇方式的话,还多一道程序:到国家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做些登记,之后操作和一般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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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用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