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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力随意限行吗(限行公权暴力)
北京市政府采取的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其合法性如何?
北京市政府采取的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属于行政管控的行为,其尾号限行的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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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扩展资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车辆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无论是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权力来设定
您说的是现行是否合法的问题?
仅供参考:
机动车限行是否违反宪法?
不少专家学者对各城市机动车采取限行的作法提出了异议,甚至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机动车限行令”与宪法相违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和硕士生导师莫纪宏曾经发表过一篇名为《机动车限行必须要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的文章,在当时引起了不少人的反响。
该文指出,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主要涉及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两大问题。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交通“限行令”不仅在实体上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且在程序上违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在2004年被写入宪法,宪法要划分好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界限,使私益和公益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此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要注重加强程序法制的建设,完善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补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而对于宪法上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政府采取限制措施可以实现更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克减”的特征,所以,对这些类型的公民基本权利所采取的任何性质和程度的政府限制措施都不具有正当性,在这一方面,例如1966年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所规定“不可克减的权利”。
对居民所持有的机动车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这些限制措施会影响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的公民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和机动车持有人的驾车通行权。由于涉及到上述两项公民权利,因此,是否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措施,就必须要给予宪法学上的合理解释。
“驾车通行权”是一项行政法上受到特定法律条件限制的权利,它与机动车作为机动车持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保护是不一样的。机动车驾驶人所享有的“驾车通行权”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来行使,其受到的法律限制也比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的法律限制更加严格。但是,这并意味着政府可以不需要基于充分和有效的理由来随意剥夺或限制机动车驾驶人的“驾车通行权”。
“限行”之前应广泛公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锡锌认为,这项行政处罚措施的调整是涉及很多人利益的,即使这种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但在调整时毫无疑问应该有充分的公开、公示的过程。这是一个执法程序上的调整,从公开和社会参与度来说,这种规则的制定要做到广泛参与,要有更高的透明度。此外,民众的认可度也是必要的。
如果说此前北京市交管局召开过群众座谈会,说起过这个事情,那应该算是一种征求意见的方式。但不是说过就算是有效公开了,毕竟公开要达到一定范围的知晓度。从法律上讲,对此利害相关者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
王锡锌表示,执法部门应该按照特定程序公开,至少要在交管局的网站上,或者交通台、媒体等渠道公开才能达到一定效果。
莫纪宏也提到,必要的公众听证程序、必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合理的政策目标以及有效的利益平衡等等要素,都是政府在采取对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必须考虑的法律条件。建议有关部门可以举行相关的公众听证会,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再行决策,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地坚持法治原则、尊重公民权利的前提下,来有效地改善北京市的城市交通管理状况。
政府有权力限行摩托车吗?为什么?
政府 没有权力限行摩托车,法律里没有相关政策,属于地方硬性规定。
"限行"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 合法么
限行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